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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名称:部分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监管
行政事项类别:行政监管
法律依据:
一、《外贸法》第十五条
二、《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
三、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》
申请条件:
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,收货人(包括
进口商和进口用户)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,应向所在
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,并取得
《自动进口许可证》。
申请材料:
一、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、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(以上证书、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);
二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(式样见附件五);
三、货物进口合同;
四、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,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(正本);
五、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,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;
六、针对不同商品在《目录》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;
七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。
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。
监管程序:
一、申请单位提出申请
二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、许可证事务局、特办根据管辖范围发证
告知方式:网上告知并发证
承诺时限:10个工作日
收费依据:不收费
监管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:外贸司 65197860
公开范围:社会公开
行政监督及电话: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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